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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XX是否侵犯原告XX原创文字著作权的情况说明

2021-04-16 10:43
来源:  作者:笔走偏锋 浏览量:
偏锋公司于X年x月x日接到XXXX公司的侵权判定需求,根据其提供的两篇文章,做了大量调查论证,过程如下:
 
一、原告XX的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或独创性
1.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2涉案作品判定
根据1.1中的法律法规依据,原告XX无法证明。涉案作品中的观点或情节具有独创性,其“观点原创”很难受到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原告XX也无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知乎、小红书,微博,证明发布在知乎上的《XXXXXXXXXXXXXXXX》一文,为全球互联网络独创和首发观点。但是如该篇文章的所有词句为原告XX纯原创,可以申请“文学作品原创著作权”保护。
 
1.3判定结果
原告XX文章的观点没有著作权或独创性,但原告XX文章的语句皆为自己原创,拥有“文学作品原创著作权”
 
二、被告XX是否侵犯原告XX的“文学作品原创著作权”
2.1文章观点是否相似
经偏锋公司人工客观检测和判定,被告XX所发表文章的观点确实与原告XX部分相似,但1.3中判定原告XX文章的观点没有著作权或独创性,被告XX在其他途径也可以找到类似观点的资料或素材,所以不构成侵权。
 
2.2文章语句是否相似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经我司人工客观检测和判定,被告XX所发表文章语句与原告XX的文章重合度不超过10%,所以文章语句不相似。
 
结论
根据XX公司的提供的所有材料,偏锋公司详细论证判定,无有力证据证明被告XX侵犯了原告XX的文字著作权。
关于被告XX是否侵犯原告XX原创文字著作权的情况说明(图1)
关于被告XX是否侵犯原告XX原创文字著作权的情况说明(图2)
本文来自偏锋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