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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高利息网贷非法追讨债依法维权律师告知函模版范例代写

2020-10-27 09:51
来源:  作者:笔走偏锋 浏览量:

告 知 函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女士委托,现郑重向你方XX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和XX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函告:

 

原创高利息网贷非法追讨债依法维权律师告知函模版范例代写(图1)


XX女士于2018年1月10日到你方线下门店XX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地址:xxxxx)咨询借款服务,欲借款60000元,分36期还清,你方XX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XX女士达成借款60000元的共识。但是在签订借款协议时诱导XX女士与你方XX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XX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编号P6XXXXX)和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A类)(编号P5XXXXX),其中包括了借款60000元和保险保险费用565.42元以及高额信息咨询费13468.2元和高额支付管理服务费20202.29元,共计94235.91元,XX女士实际仅收到款项60000元整,信息咨询服务费、支付管理服务费和保险费用共计34235.91元被你方先行扣除,有招商银行账单记录为证。

 

 XX女士实际借款六万,被你方要求每期还款3129.98元,共还36期,还款金额共计112679.28元,依此计算年利率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36%。且经核查你方公司XX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XX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营业务均不得发放贷款。

 

XX女士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共按时还款23期,每期还款3129.98元,已还款金额共计71989.54元。已还清借款60000和其对应利息。但是你方公司在2019年12月10日后仍以未还清款项为由向XX女士发送了还款事项提醒函且多次电话通知催款,

 

综上所述,你方公司无发放贷款权利,越权向XX女士以高额利息发放贷款属非法经营 ,诱导XX女士签订了与其意愿不符的借贷金额,且此金额中含高额“砍头息”---高额服务费管理费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且此举涉嫌欺诈,属违法行为。

 

请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停止对XX女士的非法追债行为,否则XX女士将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并保留全部证据,本律师事务所将依据举报的事实,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你方XX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XX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特此告知!

xxxxx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 6日


原创高利息网贷非法追讨债依法维权律师告知函模版范例代写(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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